(2015)秦执字第0099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红梅、赵炜、赵文与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崔家村第二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梅,赵炜,赵文,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崔家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995-2号申请执行人王红梅,女,汉族,咸阳市秦都区人.申请执行人赵炜,男,汉族,咸阳市秦都区人.申请执行人赵文,男,汉族,咸阳市秦都区。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崔家村第二村民小组。王红梅、赵炜、赵文与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崔家村第二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13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为: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崔家村第二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支付王红梅、赵炜、赵文征地补偿款3109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5)秦民初字第01370号民事判决书,(2015)秦执字第00995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军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