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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法民初字第009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邓明胜与吴乾洪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明胜,吴乾洪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0983号原告邓明胜,男,1948年10月8日生,汉族。被告吴乾洪,男,1965年2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明胜与被告吴乾洪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明胜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明胜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邓明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明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62元,减半交纳831元,由原告邓明胜负担。审 判 长  陈方玲代理审判员  周 琳代理审判员  陈 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周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