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浙江新沃电气有限公司与柳州柳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新沃电气有限公司,柳州柳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420号原告:浙江新沃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彬彬。委托代理人:李启磊,黄慧三,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州柳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覃德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沃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州柳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新沃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新沃电气有限公司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新沃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1元,减半收取250.5元,由原告浙江新沃电气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怡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黄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