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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执字第0056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徽芜湖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智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钱小智、惠向梅、吴小洋、邓泽才、童孝云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芜湖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智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钱小智,惠向梅,吴小洋,邓泽才,童孝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564-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芜湖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繁昌县。法定代表人:潘华正。被执行人:安徽智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繁昌县。法定代表人:钱小智。被执行人:钱小智,男,住繁昌县。被执行人:惠向梅,女,住繁昌县。被执行人:吴小洋,男,住繁昌县。被执行人:邓泽才,男,住繁昌县。被执行人:童孝云,女,住繁昌县。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繁民二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安徽智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钱小智、惠向梅、吴小洋、邓泽才、童孝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上列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行人钱小智、惠向梅所有的位于繁昌县房屋一套(证号:繁昌房字第XXXX**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全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 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