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高开民初字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尹岐与长春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岐,长春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1042号原告:尹岐,男,1962年5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任宝义,长春市荣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春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青年路3777号。法定代表人:汤济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兰,该公司员工。原告尹岐与被告长春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岐的委托代理人任宝义,被告长春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朱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0月28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以每平米6144.33元的价格购买了被告开发的长春恒大绿洲(一期)2号单元楼3单元201室,建筑面积为98.32平方米的一处住房,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2年10月31日前交付房屋,逾期不交,被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交付房屋,给原告造成伤害,故原告起诉来院,主张: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违约金64838.4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长春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不应该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房屋质量瑕疵不构成拒绝收楼的原因。依照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应当视为已经交付了房屋,即使认定被告一直未通知原告收楼,原告的诉请也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原告为支持自己得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第九条的约定如期交付房屋。延迟交付房屋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及赔偿原告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问题由异议。合同只约定了交房的日期,并没有约定被告是否按照该日期交房,无法证明被告由违约行为。被告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0月28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以每平米6144.33元的价格购买了被告开发的长春恒大绿洲(一期)2号单元楼3单元201室,建筑面积为98.32平方米的一处住房,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2年10月31日前交付房屋,逾期不交,被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该合同补充协议第十一条约定,双方同意本合同第十三条补充如下:1.买受人在交楼之日如对装饰、设备提出异议,由出卖人按双方约定的标准进行修理、更换重做,并在60日内解决,但不影响双方在交楼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依约履行了交付房款的义务。原告庭审中陈述称:大概在2013年10月份之后,被告电话通知原告让去看房。被告庭审中陈述称: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在2012年10月31日交房。原告主张现该房屋存在门窗透风、玻璃破碎的问题,被告已经予以更换,但地板出现色差。门窗、门框出现接缝大,已经超标准,门板色差严重,入户门门锁粗糙。入户门门梁倾斜。被告一直维修,但维修没有到位,现在该房屋不具备使用功能,因此一直没有接受房屋钥匙,房屋钥匙现在在被告处。本院认为:原告尹岐与被告长春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对原、被告双方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延迟交房,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主张延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但是原告并不能举证证明被告交付房屋的具体时间,亦不能举证证明被告有延迟交付房屋的情况,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依照合同约定给付违约金无事实依据。根据原告陈述,原告所购买的房屋内存在“地板色差,门窗、门框出现接缝大,已经超标准,门板色差严重,入户门门锁粗糙,入户门门梁倾斜。”等问题,以上问题不构成合同约定的延迟交房的理由,根据双方补充协议第十三条1项的规定,出现质量问题,应当由被告继续履行修复责任,如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修复完毕,应当承担针对补充协议第十三条1项的违约责任,而非针对延迟交付房屋产生的违约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尹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1元,由原告尹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