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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甬民二终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胡雪琴与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桥头严股份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桥头严股份经济合作社,胡雪琴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民二终字第5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桥头严股份经济合作社。代表人:严云夫。委托代理人:赖才宏,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雪琴,农民。委托代理人:刘郁瑶,浙江联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丹丹,浙江联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桥头严股份经济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胡雪琴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2015)甬仑港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桥头严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桥头严股份经济合作社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桥头严股份经济合作社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桥头严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永森审 判 员 朱亚君审 判 员 赵保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桂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