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刑执字第2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梁官生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官生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贵刑执字第2291号罪犯梁官生,捕前职业农民,原,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陆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2012)陆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官生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3日起至2017年5月2日止。2012年10月19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刑期无变动。2015年9月28日,执行机关广西平南监狱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材料证实。广西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评为2014年表扬(奖励14分奖励分),从2013年1月起至2015年6月止,累计奖励分133.94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另查明,该犯没有按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缴纳罚金。本院认为,罪犯梁官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本院根据该犯改造表现、财产刑履行情况及余刑情况酌情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官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二十五日(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11月7日止),并处罚金8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黄裕和审判员 廖赞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银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