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第3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叶祥荣与曾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祥荣,曾国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3305号原告:叶祥荣。委托代理人:张灵花,浙江诚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国林。原告叶祥荣与被告曾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曾国林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支付自2014年6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原告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海悦公寓1幢3单元607室房屋的折价款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坐落于台州市海悦公寓1幢3单元607室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曾国林。2014年6月3日,原、被告签订抵押借款合同1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4年6月3日起至2015年6月2日止。如实际放款日、还款日与该日期不符,以借条上载明的借款日和还款日为准。借款利息按月结清,本金在借款到期日结清。被告同意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海悦公寓1幢3单元607室房屋的剩余价值为本借款作抵押,原告为第二顺序抵押权人,抵押担保范围为本抵押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当日,原、被告就该抵押借款合同在浙江省台州市正立公证处办理公证。翌日,原、被告就上述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取得他项权利证书。被告于2014年6月4日收取原告交付的借款120000元后,依约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该借款本息被告至今未向原告返还及支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国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叶祥荣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6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原告叶祥荣有权对被告曾国林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海悦公寓1幢3单元607室房屋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按抵押权顺位在上述第一项债务内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4元(已减半),由被告曾国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468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法律文书生效后,对于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原告应在一个月内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如逾期不办理退费手续的,视为原告同意垫付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该诉讼费由本院向被告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陈海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代书记员 周云飞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