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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二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相锡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二初字第651号原告吉林省中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4936号。法定代表人:刘骥野。被告相锡祜,男,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相锡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中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吉林省中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东辉代理审判员  邵 汀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XX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