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城法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钟世亮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世亮,黄腾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城法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钟世亮,男,汉族。被执行人黄腾辉,男,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钟世亮与被执行人黄腾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黄腾辉拒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6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郑惠珠与申请执行人钟世亮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为被执行人黄腾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同意本院依法查封郑惠珠所有的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郑惠珠所有的房。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赠与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如需继续查封上述房产,申请执行人需在房产查封期限届满提前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自行承担查封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伟光审判员 段小林审判员 张运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车学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