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刑再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2015)州刑再终字第3号被告人张新波非法持有毒品案再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5)州刑再终字第3号原审被告人张新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2013)吉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新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8月18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作出州检刑一审刑抗(2015)1号刑事抗诉书,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认为:原审以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理、裁判并无不当,但鉴于在本案中抗诉机关已提交了新的证据,且本案由原审法院进行审理更为适宜。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指令吉首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审 判 长 田军代理审判员 李伟代理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茜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四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对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包括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可能有错误,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将指令再审决定书送达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涉及新证据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并将指令再审决定书送达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