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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古家伦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家伦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刑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古家伦,男,1962年5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江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安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李云华,四川恒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诉刑诉(201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古家伦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古家伦及辩护人李云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5年农历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古家伦与妻子梁某甲在江安县五矿镇友隆村金子窝组32号家中商定次日外出打工,因粮食处理等问题发生口角。被害人梁某甲先后将碗和柴刀扔向古家伦,打在古家伦的后背和左脚后跟处,古家伦捡起厨房门口的柴棒,用力向梁某甲的头部打去后离开家。当古家伦返回家中时,发现梁某甲已经死亡。为掩盖罪行,古家伦用家中的毛毯、床单将梁某甲包裹后掩埋在房屋旁边的蓄水池内。案发后,古家伦编造梁某甲外出打工的谎言。2014年12月9日,梁某甲的妹妹梁某乙等人从江安县五矿镇友隆村金子窝组古家伦家旁的蓄水池内,将梁某甲的骨骼以及部分残缺衣服挖掘出来。2014年12月10日,被告人古家伦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新疆吐鲁番地区托克逊县公安局。经鉴定:被害人梁某甲系颅脑外伤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古家伦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支持公诉,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及被告人古家伦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古家伦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因家庭纠纷引发,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古家伦是针对家庭成员的临时起意的伤害,社会危险性小;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古家伦与妻子梁某甲(被害人,殁年38岁)在江安县五矿镇友隆村金子窝组32号家中商量外出打工时,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古家伦捡起厨房门口的柴棒用力向梁某甲的打去,击中梁某甲的头部左侧,致梁某甲因颅脑外伤死亡。事后,为掩盖罪行,古家伦用家中的毛毯、床单将梁某甲的尸体包裹后掩埋在自己房屋旁边的蓄水池内,并编造了梁某甲已外出打工的谎言。2014年12月9日,梁某甲的妹妹梁某乙等人在古家伦家旁的蓄水池内挖掘出梁某甲的骸骨以及部分残缺衣服。次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古家伦到新疆吐鲁番地区托克逊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四川省江安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12月9日11许,公安机关接到梁某乙的电话报案,称在江安县五矿镇友隆村金子窝组古家伦家后院的一处蓄水池内挖到了一些尸骨,怀疑系梁某甲的尸骨,请求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遂展开调查并立案侦查。2、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宜公(刑)勘(2014)K5115000000002014120014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本案现场位于江安县五矿镇友隆村金子窝组古家伦住宅。中心现场位于古家伦住宅厨房内。古家伦住宅东侧为竹林。该竹林内有一由南至北的山路。紧靠山路东侧距古家伦房屋3米处为一填埋后被挖掘开的蓄水池。经清理后发现,蓄水池四面及底部由水泥粉涂,池东侧边损坏(断口新鲜),池底西南角见一具被毛毯包裹的尸骨,尸骨头朝东南脚向西北呈蜷缩状,尸骨由外到内被黄色毛毯、红白花朵床单包裹,毛毯外对应颈部及腰部分别有布带缠绕一圈打结。尸骨上身衣着从外到内见黄色暗花毛衣(衣袖部带有黑红方块状袖套)、白色胸罩,腰部系竖条纹围腰。尸骨下身从外到内着黑色竖条纹布裤、腰部和脚踝残存松紧带、白色三角内裤。足穿尼龙袜。残发上别有红底黄花方形发夹。该尸骨已高度白骨化。经法医现场检验,在颅骨上发现明显的骨折痕迹。勘查中,对上述毛毯、床单等物品进行了实物、照相提取。3、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川公(宜)鉴(法病)字(2014)3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12月9日15时30分至17时45分进行尸骨检验:分层除去包裹物及衣物见尸体呈白骨化,部分骨骼见少量的风化。尸骨拼合全长约150cm。颅骨表面光滑,颅骨骨缝存在少量点状骨性愈合。左眶上外侧有一骨折点,向额部延伸出两条弧形骨折线,分别长7.5cm、3.5cm,左眶内壁粉碎性骨折;上颌骨中部见线性骨折延伸至腭部,左上颌骨额突骨折。鉴定意见为:死者多系因颅脑外伤死亡。4、指认现场笔录、照片,证实2015年1月7日,古家伦在江安县五矿镇友隆村金子窝组向公安民警指认了其与妻子梁某甲发生争吵的位置、发生争吵后失手用木棒将妻子梁某甲打死倒地的位置及掩埋梁某甲的位置,与其供述一致。5、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川公(宜)鉴(DNA)字(2014)619号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经对提取的“古某甲血样”、“古某己血样”、“嫌疑人古家伦血样”和“现场尸骨上提取的牙齿”进行DNA检验及亲缘鉴定,在不考虑双胞胎或者近亲的情况下,古家伦、本案中未知名尸骨来源的生物学个体为古某甲、古某己的生物学父母亲的相对亲权指数(RCP)为99.99%。6、证人证言:(1)梁某乙的证言,证实梁某乙是被害人梁某甲的妹妹。梁某甲于九年前(2014年起算)突然失踪。梁某甲失踪前最后一次和梁某乙通电话那天的天气较冷。梁某甲在电话里告诉梁某乙古家伦在外面有女人,为此她和古家伦打了架。过后,梁某乙就再也联系不到梁某甲了。第二年,梁某乙给古家伦打电话问梁某甲的下落,古家伦说如果梁某乙出一万元他就去找梁某甲。2014年12月初,梁某甲的女儿古某甲说自己的母亲被埋在老家后院的蓄水池里。同月9日早上8时许,梁某乙与古某甲、易某某、高某某、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一起到古某甲说的那个地方挖到了尸骨。挖尸骨前几天,梁某乙接到古家伦的电话,叫梁某乙给他三天时间等他回来了再商量。梁某乙没有同意。挖尸骨当天,梁某乙又接到古家伦的电话,喊梁某乙避开其他人,但梁某乙没有同意。(2)古某甲的证言,证实古某甲是被害人梁某甲的女儿。2005年下半年农历10月22(公历11月23日)梁某甲在老宅过了39岁生日后,古某甲就联系不到母亲了。古某甲的父亲古家伦和奶奶李某某都说梁某甲出去打工了。2014年12月8日,古某甲的大舅妈易某某打电话给古某甲说怀疑梁某甲被埋在老宅后院的蓄水池里,叫古某甲次日一起去挖。于是古某甲打电话追问古家伦,古家伦承认了梁某甲被埋在蓄水池里的事实。次日,古某甲和大舅妈易某某、幺舅公高某某、陈六叔、五舅妈一起拿着锄头、洋铲去挖,挖到蓄水池里有一个白色床单包着的、里面是一件黑色大衣、隐约能看到一些骨头的东西后他们就没再动了,并电话报警。古某甲还证实,父亲古家伦和母亲梁某甲的关系不好,两人经常为一些事情吵架、打架。那时古家伦在外面找了三个女人,梁某甲有时还会说要切了古家伦的生殖器。有一次古家伦把梁某甲用绳子捆在椅子上打。(3)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李某某是被告人古家伦的母亲。古家伦和梁某甲关系一直不好,经常打架、吵架。2005年农历10月下旬,古家伦打电话告诉李某某说梁某甲头天晚上和古家伦吵架后就跑了,喊李某某回去守屋。李某某回去后,看见家里的水缸被打破了,蓄水池四周的坎坎被戳烂了,蓄水池已经被填了一部分了。古家伦说水缸和蓄水池都是梁某甲整烂的。这个事情后没有几天,古家伦就外出打工去了。在外出打工以前,古家伦又将蓄水池填埋了几次。从此梁某甲就失踪了九年了。梁某甲失踪一两年后,梁某甲的娘家五矿那边就在传言梁某甲托梦给梁某乙,说她被埋在自家旁边出来不了。2014年12月9日,在废弃的蓄水池里挖出一具尸骨,大家都说是梁某甲的,李某某也怀疑是古家伦将梁某甲杀害后掩埋在此的,因为二人八字不合、性格不合,都好强,经常打架,而且打得还比较凶。梁某甲失踪前,二人都打了架的。平时他们打架的原因就是双方在男女关系上相互猜疑。(4)林某某的证言,证实林某某是古家伦、梁某甲夫妇的邻居,两家相距只有几十米。林某某赶马替人拉货为生,每天回家都要从从古家伦家坎下那条小路经过。古家伦两口子关系不好,经常打架,林某某也曾劝解过,但是效果不好。古家伦房屋旁边有一个一米多见方的蓄水池,平时都在用。在很多年前的一天(距今已超过七八年了)早晨8时许,林某某赶马从古家伦门口经过时,看见古家伦正在填埋这个蓄水池。当时古家伦都快要将蓄水池填平了。之后不久,林某某就再也没有见过古家伦、梁某甲,听说是外出务工了。(5)梁某丁、梁某戊、易某某、高某某、梁某丙的证言,证实古家伦与梁某甲系夫妻,二人关系不好,经常因为钱和古家伦外面有女人的事情打架,打架时还用刀、棍之类的工具。梁某甲在2005年农历10月22日过了39岁生日后没有几天就失踪了。当时古家伦还到梁某甲娘家来找人。再后来几年梁某丁等人一直追问古家伦梁某甲的下落,古家伦都说出去打工了,去哪儿打工不知道。又过了两三年,梁家人还是无法联系到梁某甲,便怀疑梁某甲已经遇害。在挖到尸骨的前几天,梁某乙给古家伦打电话问梁某甲的事情,古家伦在电话中答复说给他一两个月时间,愿意回来商量。再后来古家伦电话要不关机,要不就对梁某甲避而不谈。后来通过古某甲电话询问古家伦梁某甲的情况,古家伦实在没法就告诉了古某甲,说梁某甲被埋在了他家房子旁边的废水池里。于是梁家的亲戚便组织一起到古家伦后院把那个废水池挖开,因为该水池以前是储水的,在梁某甲失踪后不久就被填埋了,怀疑是古家伦将梁某甲打死后埋在这个水池里并填了。2014年12月9日上午9时许,梁某丁、梁某戊、梁某丙、梁某乙、古某甲、高某某等人前往梁某甲以前居住的老宅后院,对被填埋的水池进行挖掘。先挖了一层泥巴,然后挖到一层石头,后来又挖到一层泥巴。在该层泥巴挖开后,先发现一点黑色裤脚,然后又慢慢挖出一白色类似毛毯的布包裹的物体,揭开看到类似人的骨头后。大家怀疑这具尸骨就是已经失踪多年的梁某甲,遂马上封锁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警。(6)陈某甲的证言,证实古家伦、梁某甲系夫妇,二人与陈某甲是干亲家。陈某甲最后一次看见梁某甲的时间已经记不起了,只是听梁某甲的后家人说过,梁某甲有一天晚上在陈某甲家打牌回家后,就再也没见过了。梁家人说这件事是在梁某甲过生的前后几天,具体时间记不起。2014年12月初,梁某乙从广东回来说梁某甲给她托梦,称自己是被古家伦提起来头触地整死的,还有就是梁某甲失踪后他家旁边的蓄水池被古家伦填了,所以梁某乙想回来挖一下。12月9日,梁某乙等人挖开那个蓄水池,挖出一具尸骨。(7)古某乙、古某丙、古某丁、古某戊的证言,证实古家伦、梁某甲是夫妻。九年前,梁某甲刚做生日后没过几天,古家伦便向周围人说梁某甲外出打工没有在家了。梁某甲娘家的人也从此一直无法联系梁某甲。因二人关系不和,梁家的人怀疑是古家伦将梁某甲杀害了。2014年12月9日,梁家的一行人在9年前梁某甲居住的房子旁边的蓄水池内挖出一具尸骨。(8)古某己的证言,证实古某己是梁某甲、古家伦的儿子。梁某甲和古家伦夫妻关系不好,两人三天两头就要吵架、打架,随时双方打架都要见血。古家伦爱打牌、好女色,梁某甲也爱打牌,性格好强。2005年7月,古某己外出打工后至今都没有见过梁某甲,期间在2005年10月与梁某甲有过最后一次联系。古某己曾四处打听梁某甲的消息,但未果。经多次询问古家伦,古家伦都答复是2005年梁某甲过生后不久二人吵架,梁某甲便外出打工了。古某己外出打工后,老宅就是古家伦、梁某甲、李某某三人在一起居住。2014年12月8日晚,梁某乙和易某某两人告诉古某己,说怀疑梁某甲被埋在老宅旁边的水池里,欲挖开来看。12月9日上午9时许,古某己接到梁某乙电话说已经开始挖水池了,便赶回老家,回来后听小舅说在水池里挖出了一具用毯子包着的尸骨,大家都猜测是梁某甲。(9)杨某某的证言,证实杨某某是古家伦、梁某甲的邻居。古、梁二人平时关系不好,经常吵架、打架。梁某甲在过完39岁生日之后便失踪了,失踪后听古家的人说梁某甲离家出走外出打工去了。在梁某甲失踪后,也很少看到古家伦回来。2014年12月9日,听说有人在古家伦、梁某甲居住的老家后的一处被填平的蓄水池中挖出一具尸骨,大家怀疑该具尸骨就是已经失踪9年的梁某甲。该水池是当年梁某甲失踪后被填平的。(10)梁某己的证言,证实梁某己是梁某甲的妹妹。古家伦家旁边的水池以前是在正常使用,但在梁某甲失踪后的第二年正月间,梁某己上去看到这个水池被填了一大半。在梁某甲失踪的第二年,梁某己曾问古家伦是不是将梁某甲整死后丢在这个坑里了,古家伦没有回答,但是脸色当时就变了。梁某己曾向古某甲电话询问过梁某甲的事情,古某甲说问过古家伦,古家伦承认梁某甲就埋在这个废水池中。(11)王某甲、梁某庚的证言,证实古家伦、梁某甲关系不和,经常吵架、打架。梁某庚有一次去劝解,还被古家伦骂走了。古家伦在梁某甲失踪后的一天曾告诉王某甲,说梁某甲将家里的钱全部卷走了。因为当时说一起出去打工,王某甲还劝古家伦去找梁某甲,但是古家伦说梁某甲是连夜走的,找了一晚上都没找到。(12)邓某某的证言,证实古家伦是邓某某的丈夫的堂弟,古家伦、梁某甲是夫妻,二人关系不好。邓某某已经有9年没有见到过梁某甲了,前几天听说有人在梁某甲家旁边的水池内挖出一具尸骨。挖出尸骨的蓄水池以前用于储水,在9年前梁某甲过生后没几天就被挖烂了。当时邓某某去看了情况,听周围一个姓万的妇女说是梁某甲挖烂的。因为头晚上梁某甲两口子吵架,所以邓某某记得自己去看的时间是在梁某甲两口子吵架后的第二天早上。(13)王某乙、安某的证言,证实古家伦曾对二人说他与妻子梁某甲已经离婚,梁某甲自己跑了,不知去向。还说他和梁某甲的关系不好,经常吵架打架。(14)陈某乙的证言,证实陈某乙是和古家伦一起在新疆托克逊县雨天煤矿打工的工友。平时陈某乙在与古家伦聊天问到家里情况时,古家伦从来都不说。在问到妻子情况时,古家伦很平常的告诉大家说他的老婆跟别人跑了。7、被告人古家伦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证实2005年下半年,古家伦的妻子梁某甲过39岁生日后几天,古家伦和梁某甲决定要外出打工。当晚七八点钟,因梁某甲和古家伦对如何处理家中物品发生争执,梁某甲抓起灶头上的细碗扔向站在约两米远的厨房门口的古家伦,古家伦把头抱住,细碗就砸到古家伦的背上。梁某甲又捡起砍柴的柴刀扔向古家伦,古家伦一跳,刀背就打在脚上。古家伦很生气,捡起地上一根长约40厘米、直径约10厘米的柴棒棒,用右手反手使劲向梁某甲甩过去,打中了梁某甲的头部左边,打得“咚”的一声。然后古家伦就跑出去了。打中梁某甲的柴棒棒是一根大的千樟木棒,对剖四开的一段,不是光滑的,又硬又重,拿在手里实沉沉的。古家伦在外面转了一个多小时候回到家中,看到梁某甲躺在厨房里,一地的血。古家伦发现梁某甲已经死了,害怕被公安机关抓,也害怕梁某甲那个没有结婚的兄弟,于是把厨房地上的血用灶台里的柴灰整理好,用家里的黄色毯子把尸体裹起,抱到住宅旁边的水凼凼里推下去,尸体头朝山。后用钢钎把土撬来盖在尸体身上,盖了可能有二三十公分。第二天又填了两次,直到把凼凼填来跟地面平行。后来古家伦想到周边的人都知道他和梁某甲要出去打工,于是就去沙潮假装找了一转梁某甲。后来有人问起梁某甲的去向时,古家伦都说梁某甲出去打工,找不到了。2014年12月10日,古家伦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后,就自己到新疆托克逊县公安局投案了。8、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2月10日13时许,新疆托克逊县公安局民警接指令在公安局门口等候一名投案自首的嫌疑人。约五分钟后,一名四川籍男子到达公安局值班室登记时被民警传唤至办案区进行审查。经核实身份,该男子系网上在逃人员古家伦,公安民警遂将其控制。9、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古家伦作案时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古家伦因家庭纠纷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案尸骨检验查明的被害人梁某甲的损伤情况为“左眶上及左额骨折”、“左上颌骨额突骨折”、“左眶内壁粉碎性骨折”,与古家伦供述的其在气愤之下扔掷柴棒打中梁某甲头部左面的作案情节相吻合。证人梁某乙、李某某、古某甲等证言证实被害人梁某甲生前和古家伦生活在一起,关系一向不和,经常吵架、打架,古家伦具有作案时间和空间,也具有作案动机。证人李某某、林某某的证言证实挖掘出梁某甲尸骨的水池是古家伦在梁某甲失踪后所填。因此,本案各证据能相互印证且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古家伦实施了故意伤害梁某甲致其死亡的上述犯罪事实。本案系因家庭纠纷引发,可以酌情对古家伦从轻处罚,不存在被害人的过错问题。被告人古家伦虽系自动投案,但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并未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故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均不成立。对辩护人提出的其他与查明事实相符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古家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28年12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 聪代理审判员  郭美宏人民陪审员  严航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艳书 记 员  陈 翔附相关法律、法规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