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赵某某、赵堂坤、长宁县古河镇中心小学校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赵某某,赵堂坤,长宁县古河镇中心小学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282号原告邵某某,男,2002年7月7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邵成理,系邵某某之父。委托代理人杨俊清,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2003年7月19日出生。法定代理人赵堂坤,系被告赵某某之养父。委托代理人凡云成,长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被告赵堂坤,男,系被告赵某某之养父。委托代理人赵堂春,系被告赵堂坤之兄。被告长宁县古河镇中心小学校。事业法人黄如江,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胥智能,长宁县古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赵堂坤、长宁县古河镇中心小学校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邵某某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邵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光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云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