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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广东新快报媒体广告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凤凰时尚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727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新快报媒体广告有限公司,东莞市凤凰时尚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727号原告:广东新快报媒体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赵淑壮。委托代理人:杨健,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阳凡,该公司职员。被告:东莞市凤凰时尚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叶松贵。原告广东新快报媒体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凤凰时尚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阳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活动赞助协议》,约定被告参与原告于2014年7月26日举办的“第六届全民健身万人登山大赛启动仪式暨巡回报名、家庭欢乐日凤凰时尚站”活动,原告为被告提供场地,且在活动前期宣传中为被告形象做宣传,同时在原告代理的《新快报.新东莞》提供一期17*24cm规格的硬广为被告发布广告,协议约定合作费用总共5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分别于2014年8月1日、8月8日按被告提供的宣传素材在《新快报.新东港》为其刊登了广告。但被告却一直拖欠50000元未支付。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活动赞助协议》,约定被告于2014年7月22日前支付50%合作费用,即25000元,剩余50%尾款于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即被告应于2014年8月5日前支付剩余25000元。截止至今,被告50000元的合同欠款拖欠时间已达近一年。根据双方签订的《活动赞助协议》第六条第1款约定“甲方逾期支付费用的,需每日按未付费用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根据违约金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五为标准从2014年8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为止,以不超过欠款本金为限,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故诉请要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欠款本金50000元及违约金50000元,共10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活动赞助协议》约定,原告举办第六届“全民健身万人登山大赛”系列活动,原告作为活动承办方负责活动组织、招商、执行工作;被告确认旗下项目凤凰时尚城参与该系列活动并同意作为该活动的支持单位之一;同时被告成为2014年7月26日“第六届全民健身万人登山大赛启动仪式暨巡回报名、家庭欢乐日凤凰时尚站”全面赞助单位;双方约定被告提供该活动的场地为东莞市南城西平家乐福旁凤凰时尚城销售中心及门前广场(约三千平米面积),场地水电设施配套及安保服务,并对场地需求与原告全面沟通和全面配合支持;被告无偿提供场地时间为2014年7月25日下午14时至2014年7月26日下午24时;原告为被告提供的服务包括原告负责活动组织、执行及报广宣传等相关工作;原告在2014年8月1日提供《新快报.新东莞》版面全程针对该活动进行全程软文专题报道宣传;原告提供在2014年9月26日《新快报.新东港》17*24版面用于被告自身形象宣传;活动布场时间为2014年7月25日下午14时至下午24时,活动执行时间为2014年7月26日上午10时至下午18时;活动撤场时间为2014年7月26日下午18时后至撤场完毕;合同有效期为自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9月30日止;被告需在2014年7月22日前支付50%前期的合作款25000元,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50%合作尾款25000元;被告逾期支付费用,需每日按未付费用的千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活动赞助协议》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4年8月1日的新快报AG05版刊登了活动宣传报道、于2014年8月8日的新快报AG11版为被告刊登了宣传广告。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合作款。2015年5月8日原告提起诉讼,本案成讼。庭审中,原告称其诉请主张的违约金是根据合同约定,以欠款5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从2014年8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但不超过本金,由于计算至原告起诉时已超过本金故原告主张50000元的违约金;被告的违约行为使原告产生了交通费、律师费用等损失,但该些损失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活动赞助协议》,约定原告负责活动组织、执行及报广宣传等相关工作,并为被告提供广告宣传;被告为该活动的赞助单位,无偿为原告的活动提供场地,配合支持该活动举办,并向原告支付合作款50000元,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协议规定,被告需在2014年7月22日前支付合作款25000元,2014年7月26日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作尾款25000元。现原告主张其已履行合同义务而被告未依约付款,原告为此提供了有关活动举办的宣传报道及被告的宣传报纸作为证据证明,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合作款50000元及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活动赞助协议》约定被告逾期付款需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但是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按照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予以调整,违约金从2014年8月6日起以未付的合作款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东莞市凤凰时尚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新快报媒体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合作款5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违约金合计以50000元为限);二、驳回原告广东新快报媒体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广东新快报媒体广告有限公司负担532元,由被告东莞市凤凰时尚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负担1768元。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在上诉状中明确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次日起7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伟清人民陪审员  何德华人民陪审员  周 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嘉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