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30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许明都与井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明都,井燕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3089号原告:许明都。委托代理人:黄万钞,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井燕燕。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明都诉被告井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明都于2015年10月27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明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许明都负担。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秀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