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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商初字第30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许明都与井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明都,井燕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3089号原告:许明都。委托代理人:黄万钞,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井燕燕。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明都诉被告井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明都于2015年10月27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明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许明都负担。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秀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