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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16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余华献与宋道海、张同江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华献,宋道海,张同江,张同礼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1613号原告:余华献,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韩光存,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道海,男,199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张同江,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张同礼,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华献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华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余华献负担。审判员  王明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万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