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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二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黄忠与廖小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忠,廖小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828号原告黄忠。被告廖小凌。原告黄忠与被告廖小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原告应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950元,若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经本院电话催告,原告黄忠未在规定时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我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袁茂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秋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