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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执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万华,戴志威,林丽萍,郑亚南,杨广环,谢成坚,侯海淼,何琳,张超,陈欣,付银,阙映芸,胡勇业,陈健,吴小蝶,韦琳与被执行人张卫星(惠州市苏黄娱乐会所有限公司)仲裁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志威,张超,林丽萍,杨广环,胡勇业,陈健,何琳,付银,郑亚南,阙映芸,韦琳,谢成坚,赵万华,侯海淼,陈欣,吴小蝶,代表,张卫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855号申请执行人戴志威,男,汉族,暂住地东莞市厚街镇。申请执行人张超,男,汉族,暂住地西安市周至县。申请执行人林丽萍,女,汉族,暂住地阳春市河朗镇。申请执行人杨广环,女,汉族,暂住地博罗县。申请执行人胡勇业,男,汉族,暂住地陕西省西乡县。申请执行人陈健,男,汉族,暂住地湖南省桃源县。申请执行人何琳,男,汉族,暂住地湖南镇祁阳县。申请执行人付银,男,汉族,暂住地湖北省房县。申请执行人郑亚南,女,汉族,暂住地河南省淮滨县。申请执行人阙映芸,女,汉族,暂住地广东省龙门县。申请执行人韦琳,女,壮族,暂住地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谢成坚,女,汉族,暂住地广西浦北县。申请执行人赵万华,男,汉族,暂住地梅州市梅江区。申请执行人侯海淼,女,汉族,暂住地广西容县。申请执行人陈欣,女,汉族,暂住地广西博白县。申请执行人吴小蝶,女,汉族,暂住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申请执行人代表:戴志威、赵万华、付银。被执行人张卫星,男,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城伯镇。申请执行人赵万华,戴志威,林丽萍,郑亚南,杨广环,谢成坚,侯海淼,何琳,张超,陈欣,付银,阙映芸,胡勇业,陈健,吴小蝶,韦琳与被执行人张卫星(惠州市苏黄娱乐会所有限公司)仲裁一案的博劳人仲案字(2015)156-161、163、164、166-170、173-175、177、185-189、193-197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6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以下人员工资:赵万华24200元、戴志威9400元、林丽萍7870元、郑亚南2702元、杨广环4378元、谢成坚5282元、侯海淼4567元、何琳9800元、张超3700元、陈欣2438元、付银8691元、阙映芸3901元、胡勇业3690元、陈健6752元、吴小蝶400元、韦琳5250元,共计103021元及案件执行费1445元。本院现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全部款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惠博法执字第855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志明审 判 员  罗春华代理审判员  黄 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海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