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旬阳执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强、刘启祥与被执行人旬阳恒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杨官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强,刘启祥,旬阳恒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杨官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旬阳执字第00377号申请人吴强,女,汉族,1963年7月23日生。申请人刘启祥,男,汉族,1963年3月13日生。被执行人旬阳恒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官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官运,男,汉族,1950年1月14日生。申请人吴强、刘启祥与被执行人旬阳恒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杨官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2014)旬阳民初字第008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人吴强、刘启祥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28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涉嫌犯罪,现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高检高法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本案已中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4)旬阳执字第0037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志国审判员 白建刚审判员 周 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