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都民初字第40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邱某某、郑某某与黄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伟,邱兰英,黄祚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都民初字第4093号原告郑伟,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原告邱兰英,女,195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月林,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祚海,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组织机构代码76863452-9。负责人周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东,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原告郑伟、原告邱兰英与被告黄祚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新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连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伟、原告邱兰英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月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祚海、被告平安财险新都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伟、原告邱兰英诉称,2015年4月7日早,郑帮贵驾驶无号牌“新阳光”二轮摩托车沿绕城路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逆向行驶。07时30分许,车行至马超东路T型交叉路口向右前方斜向行驶时,遇被告黄祚海驾驶川A*****“五菱”小型普通客车相对方向行至该路口直行通过。在避让过程中,两车前部发生碰撞,致郑帮贵受伤、两车受损。经救治,郑帮贵于当日死亡。新都区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交通事故郑帮贵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黄祚海承担次要责任。为维护原告郑伟、原告邱兰英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受到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60610.29元,被告平安财险新都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承担。2、本案诉讼费用依法承担。被告黄祚海辩称,对本案交通事故事实认定及责任划分无异议;被告黄祚海系川A*****号车的车主及驾驶员,川A*****号车在被告平安财险新都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限额200000元,含不计免赔,垫付医疗费639元,支付现金40000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被告平安财险新都支公司辩称,对本案交通事故事实认定及责任划分无异议;川A*****号车在被告平安财险新都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限额200000元,含不计免赔。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郑伟、原告邱兰英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所举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原告适合诉讼主体;2、被告驾驶证、身份证、行驶证,证明被告主体适格;3、被告保险公司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单及工商信息,证明被告保险公司适格主体;4、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黄祚海承担本案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5、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证明原告亲属郑帮贵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6、户口簿、证人证言、外出务工证明、工地照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流转现状照片、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证明,证明受害人郑帮贵所在辖区属城镇规划范围,辖区土地依法征收、流转,无地耕作,常年在城镇从事建筑工种工作,主要经济来源于城镇,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经庭审质证,被告平安财险新都支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4无异议,对证据6务工证明无法看出是已满一年,其每个工作都是做了两个月,其死亡赔偿金按农村标准计算;对精神抚慰金认可9000元,对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对交通费认可1000元;对丧葬费无异议;对误工费标准无异议,3人3天。被告黄祚海与被告平安财险新都支公司意见一致。本院根据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有效证据,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查明下列事实:2015年4月7日早,郑帮贵驾驶无号牌“新阳光”二轮摩托车沿绕城路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逆向行驶。07时30分许,车行至马超东路T型交叉路口向右前方斜向行驶时,遇被告黄祚海驾驶川A*****“五菱”小型普通客车相对方向行至该路口直行通过。在避让过程中,两车前部发生碰撞,致郑帮贵受伤、两车受损。经救治,郑帮贵于当日死亡。新都区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交通事故郑帮贵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黄祚海承担次要责任。被告黄祚海系川A*****号车的车主及驾驶员,该车在被告平安财险新都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200000元,含不计免赔。被告黄祚海在本案诉前向原告郑伟给付了现金40000元。另查明,死者郑帮贵土地依法出租流转,无地耕作,常年在城镇从事工作,主要经济收入来源于城镇。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及合法的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黄祚海与原告郑伟、原告邱兰英的亲属郑帮贵发生的交通事故,是两方当事人的行为共同导致的交通事故。根据交通事故参与者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本院依法确定被告黄祚海承担30%的责任。被告平安财险新都支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本案的保险责任。原告郑伟、原告邱兰英在本案交通事故受到的经济损失,本院依法认定如下:1、死亡赔偿金487620元。(24381元/年×20年),本案受害人郑帮贵交通事故时59周岁,受害人郑帮贵所在辖区属城镇规划范围,辖区土地依法流转,无地耕作,常年在城镇从事建筑工种工作,主要经济来源于城镇,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二十年。2、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认可,村委会不具有出具丧失劳动能力的资格,故原告出具的证明,不足以说明原告邱兰英丧失劳动能力,本院对被扶养生活费不予认可。3、精神抚慰金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的规定,本院结合本案、本地的实际情况及过错程度,对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定为30000元。4、交通费1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在处理与本次交通事故相关的事宜中必然会产生一定的交通费,本院酌情认定交通费1000元。5、丧葬费22848.5元。诉讼各方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6、误工费2629.14元(45697元/月÷365天/月×3×7)。本案中原告处理亲属的丧葬事宜必然会产生一定的误工费,本院酌情认定为3人7天按上一年度四川省年平均收入标准计算原告因此产生的误工费。上述损失共计544097.6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上述损失,被告平安财险新都支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应当承担110000元,被告平安财险新都支公司在商业险保险范围内应当承担130229.29元【(544097.64-110000元)×30%】,因此被告平安财险新都支公司合计承担200229.29元【交强险110000元+商业险130229.29元-40000元】。在本案诉前被告黄祚海向原告郑伟、原告邱兰英给付40000元。前述赔偿款项品迭后,被告平安财险新都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支付原告郑伟、原告邱兰英200229.29元(240229.29元-40000元】,被告平安财险新都支公司支付被告黄祚海4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伟、原告邱兰英200229.29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被告黄祚海40000元;三、驳回原告郑伟、原告邱兰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5(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伟、原告邱兰英承担1823.5元,由被告黄祚海承担781.5元(此款原告已垫付,执行时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连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兰泽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