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商)初字第025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王凤华与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古洞沟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华,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古洞沟村村民委员会,王德才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商)初字第02524号原告王凤华,男,1954年10月25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古洞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古洞沟村。法定代表人张玖林,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文明,男,1962年7月22日出生。第三人王德才,男,1954年9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成伟,男,1980年12月6日出生。原告王凤华与被告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古洞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古洞沟村委会)、第三人王德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凤华起诉称:原告与王德才系同村村民。1993年初,经古洞沟村委会同意,将本村位于下道子机耕地1.74亩土地(土地四至:东至王凤云、南至王恩怀的口粮田、西至郑德贵、北至挡水坝)分给原告耕种经营。2000年因子女上学,原告全家到怀柔城区居住,便将上述土地交给堂兄王凤云临时耕种,后王凤云擅自将上述土地交给王德才耕种,古洞沟村委会亦未经原告同意将该地块登记到王德才名下。2014年年底,原告搬回老家居住,要求王德才将上述土地归还给原告,王德才拒绝归还,故原告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古洞沟村委会、王德才将原告承包的古洞沟村下道子机耕地1.74亩归还给原告。被告古洞沟村委会答辩称:村委会对此事不太清楚,请法院依法处理。第三人王德才答辩称:第一,本案争议的下道子机耕地1.74亩系村委会的机动地,不在原告的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的范围内。第二、原告自2002年起就退出了对该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王德才自2002年起承包经营该块土地至今。第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村委会备案的5张统计表均能证明上述事实。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凤华与第三人王德才均系古洞沟村村民。1994年,古洞沟村委会将本村除口粮田之外的机动地进行专业承包,村委会制作了《社员种机动地花名册统计表》,该统计表显示王凤华承包了本村下道子新垫地1.74亩,但双方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对承包期限未作约定。2000年,原告将上述土地交由其堂兄王凤云代为耕种。自2002年始,该地块实际由王德才耕种,村委会备案的统计表在王凤华承包地块后面注明“2002年王德才种”字样。2014年,原告要求王德才返还该地块,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古洞沟村委会、王德才返还下道子的1.74亩机动地。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庭询问古洞沟村委会该村机动地是否有承包期限,村委会表示当时没有确定期限,村委会对机动地也一直未做统一调整。法庭又询问统计表中原告的机动地为什么变更到王德才名下,村委会表示因当时的老会计已去世,所以对此不清楚。法庭再询问古洞沟村委会对本村机动地的调整是否须经原承包人的同意,村委会当庭表示不清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村委会备案的机动地统计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机动地归村集体所有,古洞沟村村民可以通过与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承包机动地。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村集体作为发包方,村民作为承包方,双方应当签订承包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承包期限等。农村口粮田的承包期限法律规定为30年,但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期限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本案争议的机动地属于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确定承包期限,由于村委会与承包方之间未约定承包期限,原则上村委会可以随时调整土地。对本案机动地的调整是否须经原承包人的同意系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但村委会对此表示不清楚。法院对土地承包权的确定是根据承包合同进行处理,由于本案村委会和王凤华及王德才均未签订书面合同,而村委会对本案关键问题均表示不清楚,故本案缺乏确定承包权的基础。原告起诉要求村委会和王德才返还土地亦缺乏相应基础,不符合起诉受理条件。对于本案机动地的承包权确定问题仍应由古洞沟村集体进行处理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凤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 昕人民陪审员 苏天福人民陪审员 许怀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