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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胡菜侠与赵向阳、程西红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菜侠,赵向阳,程西红,游社永,游社利,王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1621号原告胡菜侠。被告赵向阳。被告程西红。第三人游社永。第三人游社利。第三人王丹。原告胡菜侠与被告赵向阳、程西红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查明,赵向阳诉第三人游社永、王丹债务纠纷一案,程西红诉第三人游社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两案已经法院审理终结。赵向阳根据(2011)长民初字第1603号民事判决书,程西红根据(2011)西民三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作出(2012)长执字第0058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原告胡菜侠在银行账户的存款。后原告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2013年11月1日,原告收到本院作出的(2013)长执异字第00009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驳回了原告的执行异议申请。2013年11月3日,原告依法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出(2013)长安民初字第06029号民事裁定书对该案按撤诉处理。2014年12月19日,原告再次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出(2014)长安民特字第00060号民事裁定书对该案按撤诉处理。现原告又于2015年4月14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本院确认被强制冻结的账户款项717103元为原告私人财产,并解除对原告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民事案件中原告有权在撤诉后重新起诉,但再次起诉应当以其有诉权为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案外人对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执行异议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该十五日系法定不变期间,即案外人提起诉讼必须在该期间内进行,超出期限则丧失诉权。本案中,2013年11月1日本院已向原告送达了(2013)长执异字第00009号执行裁定书,原告虽在十五日内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但被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原告如再次起诉仍应受限于法律规定的十五日法定起诉期间,如超过该期间原告则丧失诉权。而本案系原告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距2013年11月1日本院向其送达(2013)长执异字第00009号执行裁定书已远超十五日的法定起诉期限,其已丧失诉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菜侠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滑智文审 判 员  何俊英代理审判员  杨欣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文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