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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6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与李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642-1号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荣华北路12号。负责人杨国,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成(2014)凉民初字第104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利息款1086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36元、执行费6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37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骏审 判 员  杨吉寿代理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晓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