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民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民初字第1168号原告:陈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邹永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李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