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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民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民初字第1168号原告:陈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邹永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李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