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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李真群与曼秀雷敦(中国)药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真群,曼秀雷敦(中国)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6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真群,女,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曼秀雷敦(中国)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伍懿聪,总裁。委托代理人:胡怀玉,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真群因与被申请人曼秀雷敦(中国)药业有限公司(下称曼秀雷敦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中中法民六终字第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真群申请再审称:(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关系终止或者解除需具备法定情形,当天工作完成不属法定情形,故曼秀雷敦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二审判决所依据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的适用对象为国有企业职工,而我方为农民合同制职工,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2011】20号)第四条的规定,需年满55周岁,方可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金。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三)二审法院临时更改合议庭成员,事先并未告知我方,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我方的诉讼权利,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综上,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并依法改判。曼秀雷敦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依法有据,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证严明,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真群是否达到退休年龄,曼秀雷敦公司能否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一条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李真群1962年5月11日出生,于2012年5月12日年满50周岁,曼秀雷敦公司于2012年5月17日出具证明书,证明因李真群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于2012年5月11日16时45分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因此,曼秀雷敦公司在李真群完成2012年5月11日的工作任务以后,与李真群终止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李真群主张曼秀雷敦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二审审理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经查,二审法院向李真群送达的《民事二审案件应诉通知书》写明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李勇源、何海鹏、姜新林,二审庭审时宣布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亦是李勇源、何海鹏、姜新林,与二审判决书上载明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一致,并不存在审判人员变更未及时告知的情形,故李真群主张二审程序违法,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李真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李真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施 适代理审判员 李 磊代理审判员 马惠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