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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2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罪犯杨仲康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仲康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2076号罪犯杨仲康,男,1954年7月27日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川中监狱一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1日作出(2001)成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仲康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杨仲康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5日以(2001)川刑终字第204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0日以(2003)川刑执字第143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本院于2006年7月28日以(2006)南中法刑执字第11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于2008年9月12日以(2008)南中法刑执字第10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于2010年12月30日以(2010)南中法刑执字第21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于2013年8月23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13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川中监狱根据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0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仲康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7月至2015年8月累计获得定量考核积分137.16分,月平均5.28分,2014年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通知单、日考核记载表、加(扣)分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评议笔录、监狱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杨仲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仲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至2015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