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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刑初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藁刑初字第00354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女。2015年7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3日由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刑诉(2015)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晓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因生意上的事对韩某某有意见,遂想将其刚买不久的苹果6plus手机偷走,让其经济上蒙受损失。2015年7月16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藁城区新市场韩某某的服装店里帮忙卖衣服时将韩某某放在柜台内的苹果6plus手机关机并藏匿,后趁机将该手机拿走一直放在自己家中。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424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赔偿被害人韩小东2000元并取得谅解,涉案手机已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涉案物品照片;扣押及发还手续;被告人黄某某的到案经过;被害人购买手机的票据;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及收条;被告人黄某某户籍证明;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强制措施手续等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俊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