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1259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廖明明,荔浦县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维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韦世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