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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葫芦岛路赛得实业有限公司与朱江、唐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葫芦岛路赛得实业有限公司,朱江,唐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00239号申请执行人葫芦岛路赛得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朱江,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唐娜,住锦州市凌河区。申请执行人葫芦岛路赛得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江、唐娜借款合同一案,本院的(2014)龙民二初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江、唐娜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葫芦岛路赛得实业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朱江、唐娜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龙执字第002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德超审判员  王洪福审判员  张永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树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