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亚梅与被执行人丛培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亚梅,丛培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251号申请人安亚梅,住承德市双桥区桃李街东土产家属楼*单元***室。被执行人丛培海,住平泉县。申请执行人安亚梅与被执行人丛培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平民初字第22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平泉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22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嘉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