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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亚梅与被执行人丛培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亚梅,丛培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251号申请人安亚梅,住承德市双桥区桃李街东土产家属楼*单元***室。被执行人丛培海,住平泉县。申请执行人安亚梅与被执行人丛培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平民初字第22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平泉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22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嘉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