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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夏书林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祥刑初字第371号公诉机关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书林,男,1979年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5年7月2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7月28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8月3日被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祥检诉刑诉(2015)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书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书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3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夏书林饮酒后,驾驶豫******号轻型货车,沿开封市祥符区西姜寨乡于岗村至白庄村公路行驶至于岗村东500米处时,被开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夏书林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4.0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夏书林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证明、酒精呼气测试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抽血及酒精呼气测试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夏书林的供述;鉴定意见以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书林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书林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夏书林在开庭审理时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其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书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