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0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杨静与范晓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1324号原告杨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XX区XX路XX苑XX区XX栋XX单元XX室,身份证号码XX。委托代理人连XX、任XX,西安市XX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XX区XX路XX苑XX区XX栋XX单元XX室,身份证号码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诉被告范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300元,本院退付其150元。代理审判员 张 青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代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秦浩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