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微执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商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微执字第816号申请执行人商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商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微民初字第1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某所有的位于微山县回民小区南排5单元6楼西户房产一套及车库一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伟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雨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