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执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商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微执字第816号申请执行人商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商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微民初字第1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某所有的位于微山县回民小区南排5单元6楼西户房产一套及车库一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伟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雨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