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民初字第02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宿迁市鸿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季保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鸿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季保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盱民初字���02283号原告宿迁市鸿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青泗路南侧宁徐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朱洪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玉宝,该公司经理。被告季保科,出生年月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职业不详。原告宿迁市鸿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福公司”)与被告季保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立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玉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季保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鸿福公司诉称,原告系被告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按照原告与被告所在小区业主协商一致,达成的物业服务项目范围及收取服务费的协议,被告尚欠原告单位物业费及其他��摊费用1377元,经原告单位多次上门催收,被告以各种无理要求拒付物业费,严重影响原告单位的正常物业服务,为维护原告单位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物业费1089元及生活垃圾处理费288元,合计1377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季保科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0日原告鸿福公司与盱眙县北苑新城开发商江苏腾宇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原告鸿福公司为被告季保科所在的盱眙县北苑新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约定多层住宅用房管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收费0.35元,生活垃圾处理费每户每月收费8元。被告季保科所有的北苑新城小区B2幢405室,建筑面积86.52平方米。合同签订后,原告进驻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季保科缴纳了2010年、2011年的各项费用。自2012年起至今被告未缴纳物业费,原告索���无果,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收费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鸿福公司与盱眙县北苑新城开发商江苏腾宇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有约束力。原告按约定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应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2012年12月16日至2015年12月16日期间的物业费为1090元(86.52平方米*0.35元/平方米/月*36月)、生活垃圾处理费288元(8元/月*36月),合计1378元,应由被告季保科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季保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宿迁市鸿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等各项费用137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季保科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立新二〇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例义务:(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