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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源民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程前义与牛林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前义,牛林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源民保字第21-1号申请人程前义,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人,住太原市晋源区化肥厂宿舍。法定代理人程高生,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人,住太原市小店区大马社区。被申请人牛林生,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晋源区罗城街办开化村四米街7排1号。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晋源民保字第21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因申请人程前义与被申请人牛林生达成调解协议,现申请人程前义向我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牛林生所有的×××号”福特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扣押。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程前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牛林生所有的×××号”福特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扣押。二、解除对担保人程高生在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站分社,账号320存折内人民币15000元的冻结。三、解除对担保人王四贵所有的×××号”黄海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方浩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万小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