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执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杜春华申请执行孙志财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杜春华,孙志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963号申请人执行人杜春华,男。被执行人孙志财,男。申请执行人杜春华与被执行人孙志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密民初字第96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孙志财于2015年6月30日给付杜春华玉米款21745元。法律文书生效后,孙志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杜春华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春华与被执行人孙志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杜春华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密民初字第9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明珠审 判 员 吕国祥代理审判员 卢晓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范增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