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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29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杨文劲与曹凤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劲,曹凤彬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2933号原告杨文劲,男,1968年1月21日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人,.被告曹凤彬,男,1970年2月12日生,汉族,现住天津市静海县,.原告杨文劲与被告曹凤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文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