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29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杨文劲与曹凤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劲,曹凤彬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2933号原告杨文劲,男,1968年1月21日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人,.被告曹凤彬,男,1970年2月12日生,汉族,现住天津市静海县,.原告杨文劲与被告曹凤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文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