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中民二终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与柞水县博隆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柞水县博隆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中民二终字第000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移动路。负责人彭晓辉,经理。委托代理人申军,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23日,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力,男,汉族,生于1977年9月20日,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柞水县博隆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柞水县迎春路20号。法定代表人刘显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宇航,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以下称永安财险商洛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柞水县博隆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博隆井巷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商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商州民初字第01139号民事判决后,永安财险商洛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永安财险商洛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申军、王力,被上诉人博隆井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宇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商州区人民法院(2014)商州民初字第011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商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退回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审 判 长 王礼武代理审判员 王 倩代理审判员 文改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