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朱勇与被告周嫦娥、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勇,周嫦娥,余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802号原告朱勇,男,住临澧县。委托代理人刘兴国,临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周嫦娥,女,住临澧县。被告余勇,男,住临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勇与被告周嫦娥、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勇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嫦娥、余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勇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勇撤回对被告周嫦娥、余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朱勇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齐先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