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川民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青川县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元市广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川县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元市广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川民初字第912号原告青川县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怀才。委托代理人税正军,专职法律工作者。被告广元市广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培森。原告青川县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市广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青川县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川县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53元,减半收取3077元,由原告青川县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冬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