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执字第0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张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甲,张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执字第01286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甲被执行人张某某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横民初字第00922号民事调解书,我院于2015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张某某乙偿还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借款本金25万元及其利息(月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从2013年6月23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张某某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225元,执行费36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顺利执行,现需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甲的银行卡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横山县北大街支行的账户:6221888060011767966,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状态: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如发审 判 员 余世军代理审判员 王宏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学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