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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商初字第3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与徐林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徐林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3404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代表人:谭爱国。委托代理人:喻锋。被告:徐林贵。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为与被告徐林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1元(已减半),由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红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