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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太执字第00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马鞍山龙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马鞍山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龙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当太执字第00123-1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龙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太白镇新风街18号,组织机构代码78309631-9。法定代表人:张世龙,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新风街18号,组织机构代码73301160-4。法定代表人:甘亮,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太民二初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劳务费184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990元、执行费26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886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遵忠审 判 员  赵志亮代理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学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