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王英与卓广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卓广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0413号原告王英。委托代理人周忠祥。被告卓广田。原告王英与卓广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9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告卓广田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英委托代理人周忠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卓广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英诉称,2013年11月3日,被告因家中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约定同年12月30日还款。借款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法律的规定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借款10000元、利息2000元(从2013年12月31日计算至2015年3月11日)原告王英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证据如下:2013年11月3日,借款人卓广田向王英出具的借条一张,欠王英10000元整。经审理查明,原告王英与被告卓广田系朋友关系,卓广田向王英借款10000元。借款后被告下落不明,借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借贷行为,应当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进行。王英与卓广田之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定双方的借款行为有效。被告应当偿还借款。现被告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卓广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英借款本金1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从2013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2015年3月11日)。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卓广田负担。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黎华人民陪审员 孟献勇人民陪审员 孙荣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榆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