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竹民初字第2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2440号原告雷某某,男,生于1972年9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施传顺,大竹县周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生于1974年8月15日,汉族,小学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情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万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