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执字第005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秦飞玲与计国秀、高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0547-2号申请执行人秦飞玲。被执行人计国秀。被执行人高云。本院在执行秦飞玲与计国秀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在淮南市山南新区纬一路北侧半山家园二期36栋304的房屋一套。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计国秀、高云所有的淮南市山南新区纬一路北侧半山家园二期36栋304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内,被查封房屋由被执行人看管,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被执行人应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本院(2014)颍民一初字第019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逾期不履行,我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被查封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桂宝审判员 叶 青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艳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