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鲅民一初字第008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万伟与范钦胜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伟,范钦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鲅民一初字第00899号原告万伟,男,汉族。被告范钦胜,男,汉族。原告万伟诉被告范钦胜健康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范钦胜的明确信息,致使本院无法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万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思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