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执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闫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舞执字第172-1号申请执行人闫某某,女。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3月9日查封吴某某有的豫LR97**奇瑞轿车一辆,2015年8月4日吴某某将其所有的豫LR97**奇瑞轿车自愿以2.5万元的价格抵偿给闫某某,闫某某同意接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登记名为吴某某豫LR97**奇瑞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晓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凡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