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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商初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袁中记与沂南县辛集镇库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中记,沂南县辛集镇库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商初字第1383号原告:袁中记,男,汉族。被告:沂南县辛集镇库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立武,村委主任。原告袁中记诉被告沂南县辛集镇库沟村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袁中记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沂南县辛集镇库沟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沂南县辛集镇库沟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位于村东南角东南沟(南至路、东至路、北至沟、西至沟)面积28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及位于村东南角凤凰台北东大坝南(南至路、西至路、东至路、北至大沟)面积28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臧庆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西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