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执字第4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与张安军、万付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张安军,万付之,刘梅,刘成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42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住所地:寿光市城区广场街****号。负责人:江文胜,行长。被执行人:张安军。被执行人:万付之。被执行人:刘梅。被执行人:刘成才。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安军、万付之、刘梅、刘成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2014)寿商初字第2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寿光市人民法院(2014)寿商初字第21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牟明刚执行员 李汉涛执行员 赵光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敏 来源:百度“”